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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有关政策调整方案

发表时间: 2017-12-07 20: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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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调整方案

  为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拓宽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借鉴参照省内其他地区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在对我市医保基金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对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个人年缴费标准由原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学生40元,低保人员20元,调整为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其中低保人员40元),大专院校学生80元,其他学校学生60元。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缴。

  二、取消城镇民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30元的个人帐户,逐步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减轻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大病医疗补助,增强制度保障能力,

  三、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住院费报销起付标准

  1.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内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700元和1000元。

  2. 城镇职工、居民在异地居住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出差、探亲、学习期间发生的紧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按照统筹区内三级医院标准执行。

  3. 城镇职工、居民在统筹区外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省内2000元,省外3000元。

  4.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人员在统筹区内一、二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其起付标准按住院医院的40%执行,在三级医院住院及统筹区外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上述1、2、3条标准执行。

  5. 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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